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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永居签证续签(Resident Return Visa, RRV)须知
许多国人拿到永久居民签证后,因为工作或家庭种种理由无法在澳洲持续居住。但您知道吗?长期离开澳洲,可能让您希望回来澳洲定居的时候无法再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回来!
谁需要RRV?
一般来说,如果您在拿到永久居民签证(不论类型)后一直留在澳洲,即使您的永久居民签证过期,您仍有合法权利继续在澳洲以永久居民身份居留,并合法享受所有福利。但是,如果您在原本的永久居民签证过期或快要过期时有离开澳洲的打算,那么通常您需要申请一张RRV,让您能够在原本签证过期后,合法的从海外飞回澳洲。否则,您可能会在飞机抵达澳洲后,被海关直接遣返。
RRV的有效期限
目前政策下,RRV有分5年、1年及3个月三种。
· 5年:如果在申请RRV前5年内申请人在澳洲境内住满2年,申请人可得到一张长达5年的RRV。客人最常问道:“我住不满2年,可否透过律师协助撰写申请信并提供补充材料来取得5年的签证?”身为移民律师,我们也很希望可以提供客人这样的服务。可惜目前法令政策下此路不通。
· 1年:如果达不到居住2年的条件,但能提出令人同情的理由(Compellingand Compassionate Reasons),则移民局可能考虑给申请人一张1年的RRV。
· 3个月:如果申请人无法提出令人同情理由,或者理由被移民局认为不够充分,则移民局可能考虑给予申请人3个月的RRV。
令人同情的理由
简单来说,申请人须跟移民局说明:
· 申请人离开澳洲属“情非得已”。比如重要核心家庭成员突然生了重病,而申请人身为亲属,必须回去看顾或照料该名海外家庭成员;
· 申请人在海外时间,令人同情的理由一直存在。最近有个裁定,申请人离开澳洲数十年。一开始是因为公婆重病,身为媳妇必须回去照料。后来公婆病逝,但老公不想回澳洲所以没回来。到老公过世了,申请人想回到澳洲养老,接受其他亲戚照顾,于是申请RRV。裁定结果,法庭认为该申请人令人同情的事由,在公婆病逝后即已中止。之后因为照顾丈夫的原因不回来,就不值得令人同情了。
· 澳洲对申请人有足够的联系和牵绊。比如申请人在澳洲有事业、工作、家庭、房产等等。
RRV与过桥签
原则来说,只要您在原先签证有效期内,在澳洲境内递交下一个签证申请,移民局会给申请人核发一张过桥签。当您原来的签证失效后,过期签可以让您继续合法有效待在澳洲,直到新的签证结果下来为止。但须特别留意的是:境内RRV的申请人,并不会自动得到过桥签。因此,如果您的签证(比如回国多年,持旅游签入境再办理RRV的申请人)在下签前过期,您必须另外向移民局申请过桥签,以免您成为非法滞留的外国人。一旦如此,对您的RRV及其他签证申请将会有重大影响。
原作者:Shannon Lin LongtonLegal朗盾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