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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杰出人才申请人签证针对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者体育领域杰出的有才能的外国公民,或者是电视电影业取得国家级或者国际性成就的人才,O签证一般分为如下几类:
1. O-1A:针对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者体育领域的杰出人才(不包括艺术,电影或者电视业);
2. O-1B:在艺术或者电影电视行业卓越成就的人;
3. O-2:随同O-1签证的艺术家或者运动员,并协助其工作的申请人;对于O-1A类签证持有人来说,O-2申请人的协助工作必须是O-1类签证持有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O-1B签证持有人来说,O-2的协助是0-1B完成作品起着关键作用的;O-2签证申请人拥有的关键技能,对于O-1签证持有人的工作很必要,且其工作不能由美国工作人员代替的;
4. O-3:O-1和O-2类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者子女。
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来美国从事该杰出领域的临时工作;
2. 在科学、教育、商业、体育领域的杰出才能指的是达到了很高的专业水平,证明申请人是该领域顶尖的少数人之一;
3. 在艺术领域的杰出才能指的是卓越,卓越体现在艺术领域很高的造诣,体现在技能和认可度方面都高于普通水平;
4. 想要证明在电影、电视领域的杰出才能,申请人必须证明其造诣高于该领域的普通水平。
对于从事科学、学术、商业、体育领域的人才:获得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如获得诺贝尔奖,或者符合如下8条要求中的3条:
(1) 国家级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內具有优异成就;
(2) 是本领域内由国际或国家级专家认可的著名团体成员;
(3) 著名出版物或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的成就或者申请人的相关工作的报道;
(4) 在其领域內,曾经在在科学、学术、商业领域中做出重要贡献;
(5)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6)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7)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8) 因为具有关键性或必要的能力在具有声誉的组织和机构中工作;
如果上述标准不是很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则可以提交可比较的证据来证明申请人的资格。
对于艺术、电影和电视的人才:申请人在特定领域获得重大的国家或国际奖项,或者被这些奖项提名,例如:奥斯卡奖、艾美奖、 格莱美奖、导演公会奖 , 或者符合如下6条要求中的3条:
(1) 在或即将在一部著名或重要的影片或电视制作中担任主角或主演;
(2) 申请人获得的成就获得了国家或国际上的认可,主要报纸、行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对申请人取得的成就做出评论;
(3) 在或即将在声誉显赫的组织和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职务,有报纸、行业期刊、出版物或其他证明文件作为证据;
(4) 行业期刊、主要报纸或其他出版物对申请人的商业的或广受好评的成功进行了报道,通过头衔、收视率或行业地位、票房、电影或电视收视率和其他职业成就来证明申请人的成功;
(5) 所取得的成就获得同行业的组织机构,评论家,政府机构或者公认专家的认可;
(6) 获得高额薪水,有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证明。
不符合上述的以及特殊情况的,需要单独出具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的能力;艺术在此泛指各类艺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绘画,雕塑等美术工艺,其他观赏艺术,烹饪艺术,表演艺术等;艺术专业人才主要包括创作人员和演员,包括其他技术人员,导演,布景设计,音响设计,编舞,指挥,服装,化妆等等。 这个例外不适用于电影或电视行业。
必须展现O-2申请人对于O-1签证持有人以及其工作的必要性。比如电影或者电视行业中,证明O-2申请人对于完成电影拍摄或成功的不可或缺性。
1. 申请人向美国移民局递交FormI-129,在真实的工作需要前1年递交。最晚不晚于45天前递交。
2. 咨询建议书:申请人需要递交由审查团或者劳工部以及由特定机构所出具的咨询建议书原件给美国移民局;如果是电视电影行业的申请人,需要到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3. 特殊情况:如果申请人证明同行业没有类似的咨询建议机构,可能豁免咨询。如果申请人前两年内有递交过咨询建议书,再申请可以豁免提交咨询建议书。
4. 申请批准后,可以提出签证申请。
O类签证最多批准3年,最多可以申请延期1年。持有O类签证可以在申请有效期内入境美国,同时也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开始前10天入境,以及有效期结束后10天内出境。
1.I-129表
2.美国雇主出具的雇佣合同,内容包括雇主的公司联系方式,申请人的职位、入职时间,工作时间,工作职责,薪酬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需写明活动安排时间表。
3.雇主声明:介绍美国雇主的主营业务,基本情况,雇佣申请人的原因,申请人将要参与的活动等。
4.证明申请人为杰出人才的材料:
A.奖项、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报纸、行业期刊、出版物、专利
B.高于同行的薪水单
C.协会会员证书
1. 向移民局递交Form I-129非移民雇员申请表及附表;
2. Form I-94的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
3. 申请人解释延期的正当理由;
4. 申请人的配偶家属提交Form I-539和延期的支持材料。
1. L-1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签证,签证有效期主申请一样;
2. 当前在美国的申请人可以提交Form I-539,申请转身份和延期;
3. 配偶可以向移民局提交Form I-765,申请就业许可(E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