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业家移民
38.8万人民币
签证
包租型房产投资(LMNP)
香港投资定居政策即香港投资移民计划,又称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1、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香港投资移民政策申请来港:
(a)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b)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港元的净资产;
(c)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1000万港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e)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2、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1000万港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I、房地产(暂时取消)
II、金融资产: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D)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E)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CIS)
入境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无须事先通知。